2013年4月,湖北荆州人刘某以江陵县领土修理局招标名义中标,与钟祥市水电工程所自行出资承诺建设中标标段名义工程,工程中断后,由钟祥市水电站收取工程款。 在施工流程中,刘先生将名义上的河南收数公司强硬水道、砂石路等单向工程转包给江陵县人小张,小张垫资,约定工程中断后,由钟祥市水电站间接汇款给小张。 实现后,小张拿着江陵县休息监察局寄来的解决补丁的信,发现钟祥市水电工程所的王先生索要了18万元的待遇金和30万元的质量金,王先生以手续不是江苏收数公司全部为由答应了。
2015年2月4日,临近除夕,张某自信地再次讨债,并请求同伴李某、文某协助。 功夫、小张也同时喊刘先生,谎称查账,强行拘留禁止刘先生,并拿走手机,不让刘先生与外界联系。 2月5日,张某、李某、文某胁与刘某驱车离开钟祥市水电站,向车内恐吓正要上班的王某,迫使其逃往随州方位。 途中,小张多次对李某、文某拳打脚踢,威胁王某延迟收受待遇款和质量款共计48万元。 第二次战书两点,汇款的小张带着小王去县里,小王随便挂了。 随后,小张也还了刘先生的手机回家。
为了讨债,接受了作恶逮捕他人的阴谋,虽然没有收到有效的钱,但介入讨债的一行人因冒犯公法而被定罪。 钟祥市检察院建议,会计必须经过正常的公法路线。 政府不能强迫人民非法接收。 如果不这样做,就无法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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