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盐城市盐都区的山西收数公司刘师长教师离开盐都区国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反映遇到困难,对寻求处理办法表示不满。 刘师长教师2014年经同伴王某先容,乞讨李某做生意,王某动作保险人正在签借条。 2016年债务到期后,李先生不守时还款,刘师长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垦某还款。 认为王某系多年伴侣,为不破坏和平,刘师长教师不将王某作为原告。 法院判决后,李先生出去躲债,但没有任何消息,家里也履行不了其他产业。 刘师长教师虽然得到了一纸判决,但面对履行困难、履行不力的宁波收数公司成绩,他想起王某非常有钱,于是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义务,被法院以“事情没有道理”为由录用。 刘师长教师对这个判决非常迷茫。 供应的法官向刘师长教师解释。 根据最高法院《平易近事诉讼法王法注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患病就已经向法院告状的案件多次重复告状。 案件判决已经失效,发挥双方的判决力后,当事人没有罹患单方面争议的公法联系。 刘师长教师在最初的诉讼中放弃了对保险人的权益,只控告债权人,是以同样的现实和理由控告保险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准线。 像刘师长教师这样应对困境的方法,不过是合营法院要求李先生下跌,看看李先生是否有可以履行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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