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者介绍,某等人与卞某有经济上的山西收数公司决斗,知卞某回到牡丹区泥沙镇卞的家乡,某与王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战书,到卞某家中找到其中要项。 后和王因为害怕卞逃跑,在某驾驶汽车。 我反对卞乘坐的车。 当晚19时许,在济广高速公路205KM 800M处,卞某的半子王某驾驶的一辆机动车让其停车时,两车相撞,王某的车受损。 经判定,该车受益成本达到16010元。
事发后,行凶男子王某德律风报警,并单方面接受***的解决。 法院审理后,原告于某将行凶男子王某的车损16010元移交牡丹区法院。
经牡丹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以某成心损害他福建收数公司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自行成心损害财物罪。 判处原告人因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处原告人某储蓄被告人王某经济利益1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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